一、企业孵化器审批内容 对**成果、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企业进行孵化培育的空间载体项目资助。 重点支持孵化器、加速器、专业园区等项目。 二、企业孵化器设定依据 (一)《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措施》, 深圳市科技创新**、深圳市财政**,深科技创新规〔2012〕7号; (二)《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, 深圳市财政**、深圳市科技创新**,深财规〔2015〕10号。 三、科技企业孵化器审批数量及方式 支持强度:有数量限制,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,资助额不**过实际发生支出的50%,个项目较高资助300万元。资助费用为2015和2016年企业为提供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,主要包括设备费、会议费、出版/文献/信息传播/知识产权事务费、*费,场地租金、水电、管理费、宽带网络支出等孵化器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。 支持方式:采用事后资助方式。 四、科技企业孵化器审批条件 (一)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位; (二)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,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(含公共服务场地)占75%以上; (三)制订了较完善的科技企业孵化制度,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或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研发、试制、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,开展创业辅导、投融资、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孵化服务; (四)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(2013年1月1日以后成立,截至申报截止日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)达20家以上,且在孵企业所在行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**领域、深圳市战略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; (五)30%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(不含商标); (六)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,并至少有2个资金使用案例; (七)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,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; (八)截至申报截止日,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不少于 1 年; (九)已获科技企业孵化器事前资助的位,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,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。 五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材料 1.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(验原件); 2.孵化场地房产证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(验原件); 3.科技企业孵化体系证明材料,主要包括:孵化器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介绍,科技企业孵化制度复印件,孵化器(包括有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)为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,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(包括法律事务所、会计事务所、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)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; 4.在孵企业证明材料,主要包括: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,加盖在孵企业公章的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,加盖在孵企业公章的在孵企业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,获得**或市级**企业认定、获得高企培育入库的在孵企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; 5.上年度12月份管理团队社保清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; 6.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(如:存款证明、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、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),并提供资金使用的2个案例证明(如:投资证明文件等); 7.近2年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的发票、合同、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。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,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位公章,A4纸正反面打印/复印,非空白页(含封面)需连续编写页码,装订成册(胶装)。 六、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,登录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。 七、审批受理机关 1.受理机关:市科技创新委。 2.受理时间: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:2018年02月13日—2018年03月23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:2018年03月26日—2018年03月30日 八、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**(以下简称市财政委)。 九、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——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——市科技创新委组织*评审,答辩或现场考察——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——社会公示——市科技创新委、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——申请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——市财政委拨付经费。